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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火箭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16:55:22
The Beginning

  火箭军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对象、报名条件及招聘流程

  一、招聘岗位

  火箭军所属用人单位司机、保管员、炊事员、维修工等专业技能文职人员岗位。

  二、招聘对象

  符合招考岗位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含已退役士兵)。

  三、报考条件

  1.政治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2.资格条件。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应职业技能资格。

  3.学历条件。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

  4.年龄条件。报考专业技能三级、四级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报考专业技能五级、普通工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5.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

  6.户籍条件。招考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原则上应当与用人单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7.其他条件。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招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和职业资格,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四、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信息。火箭军通过军队人才网发布公告。

  2.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10月10日09:00至10月14日18:00。

  报考人员登录军队人才网“军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招聘岗位。选择岗位时,需逐条确认本人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报考人员报名后,应根据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指定电子邮箱。

  报考人员可以即时或者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费。

  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缴费后不予变更报考信息和退费。

  3.考试考核。10月下旬,由用人单位组织考试考核,报考人员到指定网站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时间地点以用人单位电话、短信、邮件等通知为准,请保持相关联络方式畅通,报考人员也可电话咨询报考单位。

  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总成绩按照百分制折算,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占40%,技能考核成绩占60%。参照2022年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加分优待政策,对军烈属等人员实行加分优待。

  其中,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以及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理论考试成绩加10分;现役军人、当年(2022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在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未纳编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和服役年限满5年以上且被评为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或者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退役优秀大学生士兵,理论考试成绩加5分。

  军队派遣执行一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任务的未纳编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在符合上述规定加分条件的基础上,理论考试成绩可以再加5分。

  其中,属于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以及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属于现役军人、当年(2022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4.确定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1.2的比例,根据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其中,技能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作为预选聘用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技能考核成绩、操作技能分项成绩确定排名。

  5.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11月上旬,组织预选聘用对象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合格的预选对象,组织政治考核。

  6.确定拟录用对象。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预选聘用对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确定拟录用对象。

  拟录用对象自愿放弃拟录用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从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预选对象中递补。

  7.结果公示。火箭军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外公示拟录用对象名单,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8.审批录用。对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录用审批,并签订聘用合同。

  五、温馨提示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的聘用管理和福利待遇有别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

  2022年火箭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工作最终解释权归火箭军政治工作部。

  

THE END

TAG:人员  文职  岗位  用人单位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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