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迁入本县分为居住社保(就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或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县申请落户。
城镇地区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互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农村地区本人、配偶可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具备前两款条件,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办理;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产权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明但确已入住的,可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确已交付实际入住证明(下同)。
第六条 连续居住本县城镇地区已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房屋2年以上,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依前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落户的,可投靠租赁房屋所在城镇地区的亲友户(家庭户)或公共集体户落户。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七条 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或房产所在的城镇地区投亲靠友落户。
第八条 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本县居住证的,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九条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拓展资料: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