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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申请操作具体流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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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

  (2021年2月8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文件精神,规范人才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等工作,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一至两次,公告在同级人才、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

  实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才住房系统,网址:http://115.223.34.156:9080/extcomponent/security/talent_login.jsp),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学历证书;(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其中ABCDE类人才由单位提交《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附件3),可放宽至1个月;(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6)根据人才类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①ABCDE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②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附件4)及证明材料;③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2.审核公示。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申请人资格准入以通过公示时间为准。

  3.摇号选房。

  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入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选房后签订配售确认单(附件5)。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终止;两次参加摇号均未选房认购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集中配售剩余房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态化配售。

  4.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配售确认单,会同住建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住房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实施机构”)到房源产权单位签订人才住房承诺书(附件6)、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参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房款。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权属登记。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现房的,实施机构向人才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函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预售商品住房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待房屋交付后按现房流程及时办理产权行政限制。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实施机构出具的函件予以解除。权属登记后,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人才住房系统。


  二、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人才住房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2.审核公示。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摇号选房。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选房后签订配租确认单(附件7)。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4.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身份证、配租确认单等材料,到实施机构签订三方租赁合同(附件8),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办理入住。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携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实施机构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人才住房系统。

  三、定价标准

  (一)售价标准。配售的人才住房,属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定价流程办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属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售价进行核定。人才购买价格按备案价(核定价)及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的面积部分按照备案价(核定价)计收购房款。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主申购人选购的房源面积超过申购人所属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按以下方式计算购房款:配售房源面积未超出主申购人上一层次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夫妻较低的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购房款;超出上一层次人才类别配售面积标准的,超出上一层次配售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备案价(核定价)计收购房款。

  (二)租金标准。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的30%。租金评估价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租金进行核定。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其他

  本实施操作流程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参照本操作流程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办、住建部门备案。对省属市属高校(高职)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可根据“供需平衡、就近安排”的原则将房源切块,由用人单位负责制订分配方案并经单位所在地人才、住建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备分配结果。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关于XX破格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报告

  4.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计算表

  5.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确认单

  6.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

  7.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确认单

  8.温州市人才住房租赁合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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