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常住户口;
2、最低收入家庭范围包括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注:年满28周岁以上(含)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有跟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2)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
(3)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
5.对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或属于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无赡养人的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6.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流程:
注意!区住建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全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及住房保障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各镇乡(街道)、园区不再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受理点:
鄞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房保障窗口( 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旁)
电话:0574-87419190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街道)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2.初审公示
镇乡(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并退回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镇乡(街道)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3.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区民政、房管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