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鄞州公租房最新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
(一)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由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城镇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常住户口。
(二)将最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扩大到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
(三)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1.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年度量化积分并达到规定分值;
(3)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鄞州区内自主创业);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5)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及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浙江省居住证》(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确认单》(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与注册登记在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鄞州区内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审核流程
(1)符合量化积分申评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规定,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获取量化积分。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办发布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
(3)申请人在公告发布的申请期限内,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系统分别推送至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区流动人口办进行审核。
(4)镇(街道)在收到窗口推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在收到窗口推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6)区流动人口办在收到窗口推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7)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和区流动人口办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核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4.保障实施
(1)经核准后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流动人口年度量化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实施保障,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发放户数指标的,不安排轮候,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当量化积分总积分相同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发放户数指标时,根据申请人基础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如基础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发放户数指标和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规定分值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流动人口办根据财政支付能力和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情况确定,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发布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时公布.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未参加年审或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
(5)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重复保障。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域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规定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鄞州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在轮候期间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对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以及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其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三)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不低于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应当扣减住房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差额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四)租赁补贴额度
按以上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
(五)租赁补贴发放期限
1.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受理且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自本通知实施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2.本通知实施后申请受理且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通过分配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从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选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放弃配租房源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限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
4.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自取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保障家庭类别发生变化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的,自保障家庭类别变更申请受理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公布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5.租赁补贴实行发放复核制,每年对享受租赁补贴发放家庭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停止发放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三、其他规定
(一)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租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按月发放。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自申请受理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24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