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公租房申请后个人可以租出去吗?
不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分配,按照统筹安排、分类配租、困难优先的原则进行,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常住户口;
2、最低收入家庭范围包括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注:年满28周岁以上(含)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二、引进人才
申请条件:
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自主创业);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获得区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