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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申请条件+材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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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申请条件+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共性申请资料:

  1.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证明资料。以下申请对象,应同时提供: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无房户,家庭必须出具无房承诺书;非镇海户籍且为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相应证明;非镇海户籍且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及配偶关系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4.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住房补贴审批表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的说明,内容包括自有房屋、汽车、股票、国债等财产(申请人签字盖章);

  6.根据《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可加分的相应证明;

  7.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专项申请资料:

  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说明或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请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盖所在单位章,也可前往居住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点领取登记表,如网上办理在线填写申请登记表;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时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并准备复印件1份。

  申报方式+流程:

  1、线上申报:每户家庭选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申请人,在浙江省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在线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和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2、线下申报:

  1.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或一体机自助申请量化积分。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量,区流管办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照积分排序,初步确定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人员名单。

  3.符合资格的人员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镇(街道)将申请信息按户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同步在镇(街道)或申请人工作单位公示10天。

  4.区流管办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初审(5个工作日)。

  5.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户出具核查意见(5个工作日)。

  (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的,办件退回至申请人)

  6.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出具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7.审核结果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告栏予以公示(10天)。

  8.配租(发放补贴)。

  

THE END

TAG:住房  申请人  浙江省  流管  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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