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镇海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指南(申请时间+条件+材料)
指标管理
镇海区2020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10户。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申请登记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公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基本条件
申请人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标准
流动人口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量化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列)。
量化积分申请时间
2020年10月16日—10月31日。
落户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计分标准表(3.0版)(暂行)》,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量化积分自助一体机(提供全天候24小时申请服务)、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镇海区—搜索“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事项)申请量化积分。量化积分达到20分的,下载并注册完成“浙里办”APP,于2020年12月3日前进行积分落户网上申请。APP申请步骤:请选择左上角区域“宁波,镇海区”—搜索“e乡积分”—进入“e乡积分”首页—e政策—积分落户—点击申请。
(二)量化积分公示。
积分受理结束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对参与本次量化积分落户人员的名单及积分总分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1日)。公示结束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10位落户名单,如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社会保险、文化程度等综合情况安排,由区流动人口管理办短信通知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区公安分局。流动人口收到短信通知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申请表》,并备齐落户申请材料,由本人向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三)落户受理时间。
申请人于12月18日(工作日)前携带落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部门在12月31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
落户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口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落户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三)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社区集体户需提供六区内无房证明;
(五)量化积分明细单、量化积分确认单;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事宜
(一)落户地说明。1.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2.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二)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条件落户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可以随迁,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流动人口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此公告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