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每个创业项目或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2.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就业1-5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带动就业6-50人的,给予10000元补贴,带动就业51人及以上的,给予20000元补贴。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
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据实给子补贴。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且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按照基地或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维持正常运转产生的水申、宽带接入等费用,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产生的支出,据实给予补贴。其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创业园,下同)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体,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五)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按企业10000元/户,其他孵化成功创业实体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六)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市人社部门评选的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优先考虑科技含量较高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
对被评为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子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申请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2.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新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改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分批拨付的方式,认定当年给予30%的补贴;1年后入驻率达80%,经考核再给予30%的补贴;孵化期满孵化成功率达80%经考核再给予40%的补贴。获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按照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省财政奖补标准给予补贴。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