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按照规定享有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入学;
(四)按照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服务;
(五)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照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社区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和党团组织活动;
(八)参加本市组织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九)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十)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十一)符合市人民政府户籍准入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依照规定享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房租赁补贴、共有产权房等住房保障权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三)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十四)办理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丢失、损坏补领相关业务;
(十五)按照规定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十六)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