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三孩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一)子女教育
享受条件:
(1)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扣除标准: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特别提示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二)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享受条件: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1)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特别提示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三)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
(1)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特别提示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二、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政策速递: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政策速递:
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速递: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别提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