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
一、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标的额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收费标准相同幅度予以降低。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三)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公证,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四)提存公证,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6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五)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现场监督公证,首小时,每件收费20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500元,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减半收取,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六)保全证据公证,首2小时,每件收费1000元;每超过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含1小时)减半收取,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上述公证事项中涉及民生的,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二、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
(二)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三、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公证机构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二)公证机构对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中明确的民生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三)公证机构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