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
2.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4.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5.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
6.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8.公民因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3.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二、办理材料
(1)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凭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离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军人离婚后,由军人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要解决的特殊情况。
属本条第(一)项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请投靠户口迁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随迁。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四)特殊情况证明:
1.属军人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属离婚的,离婚证明;
3.属死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