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一)公民投资2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二)招商引资3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三)个人经商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
(四)个人经商连续纳税满2年的。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五)属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
(六)属招商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给其所招引企业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七)属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2.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2.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凭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高级职称证书;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4.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获奖证明;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5.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招工、用工以及创业证明;
(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五)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6.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离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军人离婚后,由军人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要解决的特殊情况。
属本条第(一)项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请投靠户口迁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随迁。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四)特殊情况证明:
1.属军人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属离婚的,离婚证明;
3.属死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8.公民因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出具的招工、工作调动或公务员录用证明;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申请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办事机构设立和申请人到办事机构工作年限);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人员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工作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结婚证;
(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