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
市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失业职工、自由职业者、在劳动或人事部门保管档案的人员均可参加医疗保险。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须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二、个人参保时须携带哪些资料?
1、首次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两张一寸照片。
2、续保人员:可至支付/微信,搜索“江苏税务”进行续交。
三、个人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1、失业职工:自失业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2002年以前失业的自2002年1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2、其他人员:自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起缴纳医疗保险费(2002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自2002年1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3、续保人员:自中断缴费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缴费有哪些标准,享受待遇有何不同?
1、参加单建统筹:凡参加单建统筹的按照当年度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5.5%缴费。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每月卡上不划钱)。
2、统账结合:按照当年度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9%缴费。建立医保个人帐户(结合缴费标准的,其个人帐户划帐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即按照不同年龄段不同比例按月进行个人账户划账。
五、参保人员退休后怎样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1、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2、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3、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2000年8月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须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原个体从业人员、失业职工参加医保也必须具备以上条件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注:办理变更业务时须在参保人员养老金到账后,携带身份证前往人社局医保柜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