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优先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在未实现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障卡和转诊(或异地就医)审批表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外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如因迁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须凭有关手续向原所属街道社区申请,经同意后到新街道社区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可变更。
三、社会保障卡管理
1、申领社会保障卡。
未办理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就近到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其中不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办理。
一般申领人申办社保卡90天后可到其办理网点领卡,领卡时要认真核对卡面个人信息,如有误要拒绝签收,由发卡工作人员交回泰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并等候下一步领卡通知。
2、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
若社保卡丢失,持卡人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正式挂失后,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其参保地/卡管属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网点办理补卡。
不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其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的任意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正式挂失后,再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其参保地/卡管属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网点办理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