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一、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的人员:
1、对中专以上学历、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和社会组织,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3、拥有成套合法住房(含租赁)的人员
4、在泰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5、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
6、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
7、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
8、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9、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
10、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准予先落户后就业的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国(境)外取得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高等教育留学回国人员
三、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若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前款第五项规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准予落户人员:
1、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2、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