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需要缴纳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区居民,可以委托委托所在区域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职工人数4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二)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的标准征收;
(三)市区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按照5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前款第二项费用可以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第三项费用可以委托所在区域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实行“一票制”。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