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和手续: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前往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前往常住地)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填写《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特困职工证》;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人的失业人员中,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证明;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现役军人证明、《结婚证》。
6.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提供有效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证明。
7.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8.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证明。
9.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受理初审。
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就业困难人员初审意见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并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三)乡镇(街道)复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至市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市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内打印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印章。
(五)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经办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或理由。
(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