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2021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公告
一、租赁补贴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3350元(含)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离异家庭须满3年)。
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补贴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不含)至3350元(含)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100(不含)--3350(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注:上述租金标准适用于新入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保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变。
三、其他
姜堰区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