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在市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
2.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3.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至80%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申请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
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年。
3.在市区无住房。
4.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
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年。
3.在市区无住房。
4.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区城市环卫工人;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市级(含)以上劳模、全国英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文件中的优抚对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对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的,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将原住房转让的除外;
(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经营性用房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在市区租有公有住房的(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四)已享受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