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前款第三项规定,若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前款第五项规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二、申办材料及手续: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地点:
泰州市各大派出所(点击查看➤泰州各区派出所地址及咨询电话)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