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携带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1、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本人页无户号的且非订本式的户口簿,还需提供无户号成员页。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4、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6、户口簿记载内容应为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二)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户口簿婚姻状况及应携带的材料(新婚登记)
户口簿婚姻状况栏:空白或未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户口簿记载内容应为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四)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二、办理手续及时限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