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标准
1、普通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设高档、低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
年度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18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300元/人·年。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个人费用。
2、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办法已另行发文。
(2)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今后如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级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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