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对我市现行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符合下述情形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取消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一)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二)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居住地址。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本条款不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7)居住证。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7)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8)居住证。
(三)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临时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址。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迁往经常居住地。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属于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组织或人社部门录聘用手续;属于单位录聘用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属于投资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5)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仅限落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四)在养老院、人才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公共集体户,用来解决在我市长期居住,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又无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的落户问题。
1.在养老院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养老院同意落户证明;(4)养老院入院证明。
2.在人才中心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详见(八)。
(五)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按规定开展调查,进行DNA比对,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弃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依据。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公安机关动员教育材料;(3)DNA鉴定报告;(4)打拐库比对结果;(5)公安机关调查经过的综合调查报告;(6)弃婴(儿)捡拾证明;(7)社区指定的人员自愿做弃婴(儿)监护人的申请或声明;(8)社区关于弃婴(儿)监护人的情况说明;(9)其他调查核实等证明材料。
(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创)业地。(迁往农村原籍的适用第二条第(五)款)
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
(七)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我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1.父母与子女(含女婿、儿媳)之间的相互投靠;
2.投靠配偶;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可在市、县人才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业: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4.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人员。
提交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证书原件或学信网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人社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放宽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迁往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含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结婚证;(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投靠人在本市城镇的无房、无业证明;(6)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7)现役军人证明;(8)结婚证;(9)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6)未婚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7)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6)投靠人在本市城镇的无房、无业证明;(7)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交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时原籍地房屋已拆迁,在农村异地重建地区居住,且在我市城镇无房无业、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可临时在原籍地所在的村集体户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该迁往经常居住地。
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证书;(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7)在我市城镇的无房、无业证明。
(六)离婚(丧偶)后在农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可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4)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房无业证明;(7)有效的离婚证或丧偶证明;(8)村组出具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七)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有关概念说明及补充要求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申请人在申请现场签名或按手指印,留存并验证联系方式,确保申请事项准确。
(二)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产权证上房屋用途是住宅或商住;2.开发商的规划手续中用途是住宅;3.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确实长期用于实际居住的公寓,由社区民警走访核查,签字确认,并附现场照片留存。
(三)市区,是指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四)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七)居民在集体户临时落户的,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告知实际居住地址,并在人口信息系统“实际居住地址”和“其他地址”中注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