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1、当事人离婚登记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当事人是本辖区居民。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离婚证遗失或损毁。
4、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属实
补办材料
1、 内地居民
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照片
提供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7、离婚证
离婚证损坏或不一致的提供。
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补办流程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齐全、规范后,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2、受理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4、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证,与《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相关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补办地点
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