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一级80% 、二级75% 、三级70% 。
2、1万元至5万元:一级85% 、二级80% 、三级75% 。
3、5万元以上: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
注: 参保居民中,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5%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统筹: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 ,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 ,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80元 。
2、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待遇:
1、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8000元 ;
2、重症精神病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
注: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补助。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市内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
注: 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以上标准的50% 执行。
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4%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92%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4% ;
2、1万至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6%;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94%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0% ;
3、5万元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8%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96%;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2%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达到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参照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予以实时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