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徐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主城区、新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毕业3年(含)内的高校毕业生。市直及区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不纳入适用范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1.企业单位引才生活补贴。上述企业引进的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人,补贴3年;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900元/月/人,补贴3年;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双一流”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和具有一流学科的高校)及驻徐高校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补贴3年。
2.事业单位引才生活补贴。上述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须办理入编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人,补贴3年。
3.非徐州籍高校毕业生探亲交通补贴。上述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非徐州籍高校毕业生,每年可享受1000元探亲交通补贴,补贴3年。
(二)租房补贴
1.企业单位引才租房补贴。上述企业引进的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人,补贴3年;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补贴3年;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双一流”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和具有一流学科的高校)及驻徐高校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400元/月/人,补贴3年。
2.事业单位引才租房补贴。上述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须办理入编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人,补贴3年。
三、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引才单位须在人才来徐州工作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于每年9月份集中申报(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于次年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表》、《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电子版一并报送;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行政介绍信(就业报到或调动介绍信)原件(同时报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引进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引才的企事业单位应先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所在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单位情况、引进人才学历学位、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公示。
(三)补贴发放
1.本实施办法涉及经费依照《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第28条规定执行。
2.补贴资金分3年发放,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第二、三年生活补贴时,只需填报《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和社保缴纳证明。
3.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徐州工作的,中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徐州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中明确的高层次人才(ABC类)以及从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并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不再纳入本政策补贴范围;已享受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及我市其他人才政策资助的,不再纳入本政策补贴范围。
3.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附件:1.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表
2.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