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容如下:
一、南通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1. 果园路、城北大道、长泰路、幸余路、通京大道、江海大道、通盛大道、景兴路、常兴路及沿江岸线所围区域;
2. 金洲路、古沙路、希望路北延段、古盐路、城东五路、古潭路、金龙路、鹏程大道、新世纪大道、通吕公路所围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即:
1. 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的机械;
2. 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2. 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Ⅰ类及Ⅱ类相应限值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环保登记、监管和执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督促使用单位、所有人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检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区域内的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相关企业等遵守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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