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恢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准许第二批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现通告如下:
一、准许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
第一类经营场所:2月22日起,除影院、棋牌室、台球室、游艺厅、线下培训机构、网吧、舞厅、酒吧、茶座、提供堂食的餐饮店、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院、室内健身、小旅馆、旅游休闲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缓恢复营业,其他经营场所(包含黄砂、石子、水泥、石灰、商品混凝土、钢材经营)经属地政府审批通过(区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可恢复营业。
第二类经营场所:2月22日起,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不含农批市场)、专业市场等经属地政府审批通过(区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可恢复营业。
第一批恢复经营的经营场所:
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标准
各经营场所经营者须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复工标准以及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疫情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下载网址见附件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对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六到位”。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由相关场所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一)责任机制建立到位。经营场所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牵头负责人和信息报告人,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签订《经营单位复工承诺书》(附件3)。
(二)员工信息排摸到位。对全体员工春节假期及经营场所暂停营业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进行登记,全面掌握员工是否离海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等情况,并按照我市对企业复工人员的统一要求做好管控。入苏返苏人员须通过“入苏返苏人员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告知系统”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申报要求见附件7);坚决劝阻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在疫情结束之前返海工作。同时,针对当前社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要求,预先筹划安排员工住宿问题,严防发生员工返岗后无地居住或与当地社区(村居)发生冲突。
(三)防控物资准备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7天的口罩、消毒水、消毒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继续补充防控物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大型商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覆盖所有开放入口的快捷测温设备。
(四)安全生产保障到位。按照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营业。
(五)入场人员管控到位。在经营期间,入口处要设置“未戴口罩禁止入内”醒目提示,各经营场所要对所有入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行劝阻,严禁入场并做好登记,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迅速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六)内部运营管理到位。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员工每日上岗前须做好体温测量,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每天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电梯、员工食堂、卫生间等各类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并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加强场所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停止员工非必要的出差,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不得从事易引发人员集聚的促销活动。注意员工用餐的安全与卫生,可采取食堂送餐、外卖订餐、自带餐食等方式进行分散就餐,禁止员工聚集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