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南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制字(1990)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上)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乘以24%(单位、个人各12%);在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在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单位人员按本人基础性绩效的七分之三计算,其他单位人员按本人基础性绩效的三分之二计算)之和。
3、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