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
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15年;九座以上10年
旅游客车:1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
20座以上出租车:8年
轻货、大货:10年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8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年
大中型拖拉机:15年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6年
多缸四轮农用:9年
正三轮摩托:7-9年
其它摩托:8-10年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10年
其它汽车:10年
报废新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1]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