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常州市户籍居民或原办理登记的机关在常州市;
2、当事人现今仍然维持与办理登记时一致的婚姻状况。
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6.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7.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四)相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宽5.3cm×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