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通过实施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将得到合理有效缓解;医疗保障资源向困难群体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困难群体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需要缴费吗?
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20年起付标准为1.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合规费用原则上是指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为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8万元(不含本数)至1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医疗救助对象为:0.9万元(不含本数)至1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如何申请?
实行大病保险本地就医直接划卡结算和异地就医“一站式”报销服务,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时间?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医疗救助办法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符合规定条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在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什么是医疗救助对象?怎样申请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
6、困境儿童;
7、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拓展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2、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年满60周岁(含)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重病患者;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上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的认定由总工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由残联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认定后,由各职能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变动情况提供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医保结算系统中的救助对象数据库,个人无需再到医保部门办理手续。
三、怎样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我市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地就医可直接划卡结算,异地就医实行“一站式”报销服务,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四、哪些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结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合规费用原则上是指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五、医疗救助有哪些具体措施?
医疗救助以医保结算年度为救助年度,采取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参保资助。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无锡市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用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1000元(含)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
2、患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3、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经医疗救助结报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年终一次性补偿。
4、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六、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后还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七、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否获得医疗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无锡市规定执行,无锡市统一确定具体标准前,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执行。具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确定。
八、原城乡居民门诊救助对象是否继续给予医疗救助?
为保证救助待遇政策平稳衔接,对原江阴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中明确的门诊救助对象年终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办理流程为:每年10月底,参保患者填写《江阴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年底一次性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化验单等确诊材料)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当年度疾病申请人发生的门诊费用票据等资料交所在镇(街道)人社科,由人社科汇总后提交医保经办部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关待遇。
九、我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并由政府公共财政托底保障。
十、我市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时间?
我市医疗救助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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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是第一重保障: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85%左右,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
大病保险是第二重保障: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达到60%;
医疗救助是第三重保障: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