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政策
一、参保方式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
3.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4.男职工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包括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
(1)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及分娩住院期间治疗并发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费用就是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日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注:“难产”指剖宫产。
3.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现执行标准为:2109元。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指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按规定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和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15)。
2、未就业配偶待遇:
(1)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如果未就业、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限额结算标准的50%结报。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对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补偿。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女职工本地生育,产前检查费直接在医院挂“生育门诊”划卡结算;
生育医疗费直接在医院挂“生育住院”划卡结算;
一次性营养补助无需申请,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生育津贴无需申请,直接发放至生育时所在单位。
2.女职工异地生育、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以及女职工异地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需单位经办人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办理,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①社保卡;
②《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报销产前检查费的,还需提供产前检查费发票原件;
④报销生育医疗费、申请一次性营养补助的,还需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3.女职工异地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津贴,需单位经办人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办理,发放至生育时所在单位:
①《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病历、生育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④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公章)。
五、时限规定
以上需申报的业务期限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个月后6个月内,办理时间为每月6日至24日(工作日)。
六、受理地点
办理地址: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七、资料下载
1、“江阴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办事指南”
2、使用医保卡进行登录——进入“业务办理”,选择所需办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