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超龄人员可以办理工伤保险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界定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超过65周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参照退休人员处理。
二、办理材料
用工单位持下列材料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
(2)参保花名册;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点击下载: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三、超龄人员缴费标准
1、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
3、 超龄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宜兴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宜兴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劳动报酬低于宜兴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宜兴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四、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超龄人员参保注意事项
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欠费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用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超龄就业人员新发生的工伤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