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食品小作坊登记指南
主要依据
1.《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无锡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管理办法》(锡政规﹝2016﹞3号)
登记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3.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省对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请详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全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图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
无锡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当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食品小作坊登记系统(网址:http://58.215.18.230:11200/wxscjg_wssb/login)向受理部门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受理
接收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征询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征求相对人意见并予以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征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现场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并制作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由申请人和核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现场见证。现场核查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征询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