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生活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3张、低保证(限低保家庭人员提供)、收入情况证明(限无固定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被委托人)书面承诺(文末下载)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无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在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材料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转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初审,对申请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进行信息比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7天内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所在区残联审核。
三、审核
区残联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7天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其中,对需核定家庭经济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可适当放宽审批流程时间)
四、审定
区民政部门在综合上述情况后7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区民政部门应制作两项补贴资金汇总表并会同残联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区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未通过的,街道(镇)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发放
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生活救助金账户发放。
六、统一名称
低保内的残疾人在新发放生活补贴后,原低保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和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金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七、停发
对户籍迁出无锡、死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应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审批表》并上报。区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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