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方法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对申请家庭财产状况及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
第九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为: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服务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各类合法经营服务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含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还款、有价证券及股息红利、储蓄性保险收益和各类财产孳息等投资收入,房屋、车辆、土地等出租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获得的赡养、抚(扶)养费、离异财产分割、接受馈赠和继承等收入;
(五)经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含伤残抚恤(保健)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以及“失独”家庭的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参加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一)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临时生活救助金、慰问金(品)和救灾款物和慈善机构给予的慈善救助金;
(十二)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三)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四)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金融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债券、基金、金融理财产品、储蓄性保险、投资本金等。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非住宅类房产(包括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商住楼、生产厂房等)、家庭成员购买的汽车、家电设备、以及收藏性的珠宝古玩等财产。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计算: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且以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按实际支付计算;
(六)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和续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凭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按实际支付计算;
(七)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支付计算;
(八)遗属的抚恤(救济)费、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九)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征地补偿安置费或生活补偿(助)费等家庭收入,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将其提前用完,凭支出凭证抵扣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法律效力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的,按法律文书给付计算;高于法律文书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除以其应当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扶养、抚养费高于计算得出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十五)无稳定职业的人员有一定劳动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数额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十六)财产租赁、变卖、转让所得,按照租赁、变卖、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协议(合同)的或者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变卖、转让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