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园区家庭户籍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指在园区未登记单位就业、近6个月内未登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农民中的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园区灵活就业但近6个月内无缴费记录的被征地农民。
4.因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而失业的园区户籍职工:指经园区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因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而被裁员或减员的园区户籍职工。
符合“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和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认定。
二、补贴条件
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后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就业;
(2)至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3)至园区社保中心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档缴费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申请方式
从事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携带以下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 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或市民卡、户口簿;
3. 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社保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缴纳社保的储蓄专户。
五、发放管理
1.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新生代劳动力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园区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与园区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2.园区各项就业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相应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
享受期限包含申请人以往已在园区享受的补贴期限和在园区以外的苏州市区享受的补贴期限。享受期满再次失业又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者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3.经认定的园区户籍以外的苏州本市户籍(指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有效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园区自谋职业并参加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或单位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园区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4.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申报补贴的,不予补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享受社保补贴。
5. 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享受:
(1)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