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区居住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下列权益:1、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2、按照规定可以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管理;3、按照规定享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4、按照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5、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6、按照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7、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事务管理;8、享有本区规定的其他待遇。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
居住在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我区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与本区辖区内企业等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且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六个月以上;
二是持有本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
三是在我区签订并实际履行农业承包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
四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2、合法稳定住所: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在我区辖区内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二是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331整治标准及出租屋星级评定标准等),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登记的我区居住出租房屋;
三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3、连续就读是指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同时在我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我区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各镇(区)联动指挥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三、居住证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等);
3、居住地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其他证明等)。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四、居住证管理
1、居住证发换。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2、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材料,至我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居住证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变更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1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材料,至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4、居住证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居住证收费。
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