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计发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属年龄段确定,2022年1月1日 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具体政策和调整措施:
(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30元;
(2)继续对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倾斜增发居民基础养老金,从其到龄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每月5元、10元、20元、30元。
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本月15日后即可至本人的社会化发放银行,领取按新标准发放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对应补缴人员和申请缴费人员确定应缴金额,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涉及以前年度补缴或补足15年缴费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凭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公示5天。公示完毕后,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