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公有租赁住房、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
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产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