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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公租房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承租公租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五)暂不受理一人户实物配租申请,一人户为年满60周岁的单身无房老人除外。
这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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