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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指南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6 08:11:24
The Beginning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指南

  1、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公租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二)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对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2、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申请由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审核、发放。

  租赁补贴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的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二)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应按月发放。

  

  3、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外的公租房的,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

  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适时配租公租房。

THE END

TAG:管理机构  申请人  属地  住房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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