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江苏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2、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3、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4、符合在市区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手续
1、申报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常住人员(含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携带身份证、居住证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2、审核
社区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区灵活就业医保人员参保登记表》。
3、缴费
医保:每月25日前办理新增或恢复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可从当月开始缴纳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费,每月26日至月底办理的人员,从下月开始缴纳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费。
养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缴费比例按照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2021年结算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800元,月应缴金额为347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养老保险】
2021年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
四、中断缴费
因重新就业、退休等原因,灵活就业人员要求暂停扣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于当月20日前到原申请经办机构办理该险种暂停缴费手续,税务部门从当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
每月21日至月底办理中断的,税务部门从下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如在此后要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应重新至原申请经办机构办理该险种恢复缴费手续。
如办理转移当月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先按税务规定的方式申请办理当月代扣代缴手续。
五、医保待遇等待期
首次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且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在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待遇等待期内中断缴费后再续缴的,视作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按规定享受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在苏州市区以外缴纳的大市医保缴费记录(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记录)还未转移到市区的,在参保时需在本结算期内(每月25日前)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资料,经区经办机构登记操作后,从提供资料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