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中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我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规定如下: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二)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1.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
2.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
二、明确我区迁往农村地区按《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九十二条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七)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