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病发生且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二、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 基金结算科
三、受理材料
1.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4.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5.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生儿户口本/临时医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生儿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