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失业保险所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失业保险所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4.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失业保险所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失业保险证征收
失业保险费征收包括缴费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