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
2020年3月至 12 月,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发放条件
在此期间,我区参保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
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8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同一统筹地区实施同一标准。
自治区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1、参保未满1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20%;
2、参保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40%;
3、参保5年以上未满10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50%;
4、参保1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计发。
申领办法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 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存在多地参保的,应先归集,并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 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 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 6 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
注意事项
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科目”支出。
3、对 2020年3月至6月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内提出申领的,按其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应可享受失业补助金的月份一次性补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桂发改〔2020〕440 号)规定执行。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区2019年以来参保不满 1 年且 2020 年未继续参保的失业农民工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水平,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待遇。